今天是: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001/2020-00056 发文字号 府政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4-07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府政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府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方针,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配合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担保平台取得贷款后支付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申报补贴、发放贴息和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种养殖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农产品贮藏、存放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及整理、加工、包装、保鲜、运输、管理设施设备;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帮助成员购买种苗、农资、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性服务;建设标准化畜禽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创新休闲农业生产、生活、生态等相关设施建造;拓展产业链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能力,促进农产品的冷链、流通建设等贷款资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从导向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出发,重点用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贴息。

(二)规范安全。贴息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先付息后贴息,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和奖惩挂钩制度建设,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农业龙头企业: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储藏、加工、销售等拓展产业链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能力,促进农产品的流通销售。

2.农民合作社:省、市、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不少于10人(联社成员不少于3家合作社)。重点支持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帮助成员购买种苗、农资、为成员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支持合作社建设仓储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农产品整理、加工、包装、运输等设备,购置农机等服务设施设备等。

3.家庭农场:经农业农村局登记的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农业种养殖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新建、改扩建农产品贮藏、存放,整理及初加工、保鲜以及管理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获取的贷款用途与上述内容不符的。

2.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支付的利息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贴息补贴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主体,或享受其他涉农政策的以及在县农投公司的扶助贷款中有逾期等不良记录的。

5.新型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成为失信人员进入黑名单的。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根据全县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项目,按照实际产生的利息予以全额补贴。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分别不超过150、80、5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年度贴息需求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金额,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金融办按照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情况、带动效益和政策导向等对贴息项目进行测评排序,确定最终贴息支持项目。

第十条 贴息期限与贷款合同期限保持一致,以每年申报日期截止前一年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为准。同一项目已支付利息获得补贴的,在今后计算贴息金额时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园区分别带动20户、10户、5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特色农业,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政府给予正常贷款贴息额3%-10%奖励性补贴。

第十二条 多重资质的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支持政策不能叠加。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简易申报办理程序,由贷款主体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同意后,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具体申报程序为:

1.贷款主体填写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盖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且需签写“与原件一致”并盖贷款主体公章。

2.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后,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和科技、金融等部门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

3.县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和科技、金融等部门对贷款贴息项目共同研究并确定贴息金额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按规定流程将贴息资金拨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府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和贷款发放入账凭证(复印件);

4.贷款用途、相关项目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和照相版)。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和科技、金融等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提出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和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工作,及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贷款和贴息资金切实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列入农业项目申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