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xrmzf-xzfwj-2017-0154 | 发文字号 | 府政发〔2015〕84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日期 | 2016-01-04 |
标 题 |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发〔2015〕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府谷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府谷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调动各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县内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
(二)县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县内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
1.业务考核项目(基本分100分)
(1)全年贷款增量(20分)
考核各银行全年信贷增加额(签发承兑按减半计算)。以上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达到上年度水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多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5000万元,减2分,减完为止。
(2)全年贷款增长率(20分)
考核各银行当年贷款增长幅度,达到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
(3)余额存贷比(20分)
考核各银行年末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县年末余额存贷比的,得基本分20分,每多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
(4)新增存贷比(20分)
考核各银行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达到全县新增存贷比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
(5)贷款投向(20分)
考核各银行全年贷款投向领域。一是本年度向县属重点项目发放贷款余额达1亿元(含)以上,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10分;每减少2000万元,减2分,减完为止;二是本年度向农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余额达5000万元,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2分,减完为止。
2.加减分项目
(1)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且贷款规模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个创新金融产品,加2分,最高加10分。
(2)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余额超过上年度的,加5分。
(3)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本年度每发放1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4)县内各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较上年度增加的,加5分,每多增加2000万元,加1分,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5分。
(5)县内各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达到上年度全县平均增幅的,加5分,每多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5分。
(6)当年每新增设立1个网点,加5分,每新增设1台自助设备,加1分;每新增设1台POS机,加0.1分,最高加5分。
(7)当年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的,加2分;不良贷款每核销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8)企业贷款利率定价
一是企业贷款利率为发放时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且余额达1000万元的,加10分,每多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20分。
二是企业贷款利率为发放时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内,且余额达5000万元的,加10分,每多增加5000万元,加1分,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20分。
三是企业贷款利率为发放时基准利率上浮10%—20%(含),且余额达1亿元的,加5分,每多增加1亿元,加1分,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9)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加10分;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每次减2分。
(二)县域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年度贷款规模(20分)。年度贷款余额不低于资本总额(包括融入资金)的95%,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加10分;每减少100万元,减2分,减完为止。
2.单户贷款比例(10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三农贷款比例(10分)。用于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其资本净额和融入资金余额的75%,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利率定价(10分)。小额贷款公司需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执行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如有违规,该项不得分。
5.跨区域发放贷款(10分)。无跨区域发放贷款得10分,每发生一例减2分,减完为止。
6.合规经营(20分)。内控制度完善,账务处理规范,无虚假发放贷款行为,得20分,如发生虚假贷款,该项不得分。
7.分类评级(10分)。依据《府谷县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上年度被评为Ⅰ、Ⅱ、Ⅲ、Ⅳ级的,依次得10、8、5、2分,评为Ⅴ级的该项不得分。
8.报送报表和参加相关活动(10分)。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报表(5分),报送不完整、不及时的,每次减1分,减完为止;积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5分),未按要求参加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减1分,减完为止。
三、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金融办牵头,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派人组成考核组,对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由考核组提出考评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被考核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
四、表彰奖励
(一)对县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综合考评得分由高到低前五名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财政性存款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二)对县内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考评得分由高到低前五名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于当年在府谷县设立支行级分支机构的银行,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于支持地方经济工作有特别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的机构或个人,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专项表彰奖励。
五、附则
(一)新设金融机构从第二年开始依据此办法参与考核。
(二)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政风行风评为最差或拒不配合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实行,府政发〔2012〕9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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