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督查审计 >  正文

索引号 028/2022-0000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6-21 发布日期 2022-06-21
标   题 府谷县审计局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审计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规范审计工作保密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保密责任制,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保密工作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局长对全局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对全局保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定密管理的秘密事项及其载体(通称为密件,下同)和虽不进行定密管理但不宜向外公开的事项及其载体均属于保密范围。

(一)审计工作中接触或知悉的标注有绝密、机密、秘密的党和国家秘密,包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及记有相关秘密的本、册。

(二)审计工作中接触或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三)本局机关产生的密件和密件产生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影像资料等。

(四)本局机关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秘密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包括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资料、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

(五)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数据库、专用通信设备等的安全保密措施。

(六)局或审计组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全体审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局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上述属于保密范围内的内容。对公务活动或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未经领导批准或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和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密件应按规定保管,绝密、机密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销毁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时,应逐件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经两人以上核对、签字,交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八条以单位名义在新闻媒体、公共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经局长或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观念和保密意识,在工作中要自觉判断秘密事项,认真执行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办公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讨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不准在普通电话、手机通信、明码电报、普通邮局递送中涉及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不准私自拆封、复制、使用、存放、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条凡因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