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按照市局安排,决定对全县范围内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标准
(一)清理对象:县、镇两级政府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适用《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函[2019] 264号)。
(二)清理标准: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门槛歧视市场主体平等享受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3、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侵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是否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5、是否规定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6.是否规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重要领域都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7、是否存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违规收费行为;
8、是否存在与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相符的规定;
9、是否存在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10、是否存在限制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规定;
11、是否存在将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不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的规定;
12、是否存在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的规定;
13、是否存在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且未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的规定;
14、是否存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15、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职责和方式
(一)清理职责:按照“分级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方式: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限和要求
各单位于2020年8月15日前,对照清理标准将清理情况(附件)报送县司法局。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附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清理结果负责,附件一律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上报县司法局。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
联系人:白慧星 电话:8710338(传真) 邮箱: 411742247@qq. com
附件1: 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2: 部门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府谷县司法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2020年 月 日
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 |
发文号 |
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清理意见(另附与相关法律政策不符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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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由部门起草或实施的,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填写此表,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填写,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填写。2、清理意见一栏选填废止、保留或修改,废止和修改的应另附清理情况说明,清理情况说明主要写清楚与条例不符的具体内容。
附件2
镇政府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2020年 月 日
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 |
发文号 |
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清理意见(另附与相关法律政策不符的情况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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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以镇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填写此表2、清理意见一栏选填废止、保留或修改,废止和修改的应另附清理情况说明,清理情况说明主要写清楚与条例不符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