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2020-00016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标 题 | 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司发〔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县、镇两级政府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界定适用《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函[2019] 264号)。
二、清理主体
按照“分级负责”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谁起草、谁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市、县、乡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二)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
理;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
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
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央有关精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进行修改和废止。
四、清理步骤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清理阶段(2020年6月18目前完成)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对本部门起草
或实施的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提出清理意见,填写附件1,纸质版连同电子版与2020年6
月18日前报县司法局。
2.复核阶段(2020年7月6日前完成)
县司法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县工业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复核、研究、论证,形成复核意见,于2020年7月18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相关清理原则,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填写附件2,纸质版连同电子版于2020年7月16日报县司法局。
(三)各镇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清理范围和相关清理原则,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填写附件3,纸质版连同电子版于2020年7月16日报县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阅读附件中的填表说明,不清楚的地方,主动与县司法局沟通衔接,确保清理结果准确。凡在规定时间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清理结果的责任单位,视为无相关内容,该单位对因此导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彻底负相应责任。
联系人:白慧星电话(传真):8710338
府谷县司法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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