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2020-00013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标 题 | 关于做好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司发〔2020〕57号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要求,结合各部门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保留的证明事项,现就做好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证明事项保留的几个主要问题
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要求其提供的由其他有权机关或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书面材料。
(一)保留范围
1.按照“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部门负责做好保留证明事项报送工作。
2.各部门、经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文件,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本系统内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工作。
(二)处理原则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取消或保留的目录,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对可以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尽量取消;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
根据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二、填报要求
县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由起草部门填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制发的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由主管部门填报;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公布证明事项清单,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全县工作进度。
三、监督抽查
各部门要以本次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本次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联系人:白慧星 电话:8710338 邮箱:411742247@qq.com
地址:新区检察院大楼4楼408办公室
附件:部门单位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情况统计表
府谷县司法局
2020年9月10日
部门单位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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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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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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