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904-161531-064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2-22 | 发布日期 | 2015-02-22 |
标 题 | 国土资源部关于愉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青龙寺煤矿及选煤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国土资源部关于愉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青龙寺煤矿及选煤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函〔2015〕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青龙寺煤矿及选煤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陕政字〔2014〕3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府谷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1012公顷(其中耕地8. 7226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 1245公顷; 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0.841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2. 0675公顷 ,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青龙寺煤矿及选煤厂工程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接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
三、 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 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
四、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确保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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