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904-173917-674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标 题 | 职能职责 | ||
发布机构 | 乡村振兴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参与草拟全县扶贫开发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拟订扶助补偿办法。
(二)组织识别扶贫对象,并对扶贫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三)编制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扶贫开发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扶贫工作。拟订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搞好全县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的备案,指导、监督检查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工作。组织指导行业部门编制行业扶贫规划和计划,督促落实行业扶贫政策和项目,组织对行业扶贫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六)负责全县社会扶贫工作。联络市县部门单位在府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协调县内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府单位(部队)开展帮扶工作;组织动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驻村扶贫工作;负责全县扶贫开发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招资引商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计监测、信息宣传和全县扶贫干部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县扶贫开发督查、督办、考核工作。
(九)承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由开发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与保障式扶贫并重转变,切实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压茬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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