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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0904-161649-965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日期 2023-06-08
标   题 职能职责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文时效 有效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全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新型城镇化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工作。指导全县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核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资质,并参与招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以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

(五)承担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租赁型住房政策、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有关租赁型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乡镇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村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改造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工作。

(十)承担人民防空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参与审核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防、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制定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人防平战结合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牵头开展应急疏散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培训,普及防空防灾基本知识和技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二)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指导建制镇对口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路灯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编报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景观灯光、停车场、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景观灯光、停车场、城市市容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政策并组织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查。

(十六)负责对本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十七)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拟订有关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管执法工作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全县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县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重大城管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管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管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城管执法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负责城管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职责调整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震灾应急救援职责调整到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县发改局;县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强化人民防空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优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加快工程建设审批时效。(属于职能调整,参考住建部重新归纳)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核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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