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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26/2021-00001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07
标   题 ​关于《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府谷县烟草巷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205室(邮编:719499),请在信封上注明“传承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00062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传承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人:郝俊丽联系方式:0912-871198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

附件:

1.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1

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一般每3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某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力和影响力;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五)户籍在府谷县或者长期居住地在府谷县。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或者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第七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条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设立府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条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府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中心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三条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五)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十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每年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进行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传承人资格。

第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核实后,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4年,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通过施行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省文化和旅游厅修订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榆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制定,对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市相关政策,加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我县制定了《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十七条。

为了制定《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文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意见,书面征求各部门,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

务中心意见。经反复研究、认真修改,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此外,《府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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