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0-00181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标 题 | 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当前,已经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发生,保护林草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
全县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草地和其它有林地。
三、防火戒严要求
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违规与处罚
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有林场、杜松管护站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监管特殊人群,储备灭火物资,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值守,科学有序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电话: 110;119;12119), 并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12 -8717996)。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科学扑救。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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