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0-00177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标 题 | 关于县城区内禁止销售及燃烧烟煤的通告 | ||
发布机构 | 府谷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及燃烧烟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时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县城区禁止销售、使用各类散煤。
二、禁煤区域
东至府州古城边界;西至新府中、牛家沟、盐沟一线;南至河滨公园沿黄路城区段;北至新府山、华龙桥西侧、原同创中学。
三、相关要求
(一)坚持“宜热则热、宜气则气、能源清洁”的原则,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采取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能源清洁等方式替代散煤。县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全力配合禁燃散煤工作。
(二)县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公安、府谷镇、富昌路便民服务中心、府兴路便民服务中心、河滨路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按职责分工清理存量烟煤,对已购买烟煤个人用户,由府谷县热电公司和新区供热公司统一收购,对拒不配合的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环保局、能源局、便民服务中心、创建协调服务中心、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配合对城区现有煤炭销售点进行清理整顿,对违规销售烟煤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由交警部门设卡,禁止车辆非法将烟煤运入城区。
(四)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县上决定由府谷镇统一采购一批新型气化节能炉,并由府兴路、富昌路、河滨路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到户。该气化节能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当前将黄河二桥西侧确定为清洁能源临时销售点,请需要者及时购买。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便民服务中心举报违规销售、使用、囤积散煤行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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