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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谷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范围凡在府谷境内资的项目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范围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审批权限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县经济发展局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县经济发展局审批。
  ()审批内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项目所在地乡()审查意见,报送经济发展局和有关单位。
  2、经济发展局对报送的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环保、建设、国土、乡企、林业、畜牧、水保、安监、煤炭)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选址方案进行实地考察,如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县经济发展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同意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经济发展局的审批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水保方案、安全生产、统计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手续,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齐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土地手续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或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的原因。项目建设单位在上述所有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4、项目建成经财政决算、审计部门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须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审批文件有效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为生产性项目一年半,非生产性项目一年。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核准权限: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制,县上没有核准权,只有上报权。
  项目核准材料上报程序:
  1、企业向县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2、经济发展局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材料齐全后,由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环保、建设、 国土、乡企、林业、畜牧、水保、安监、煤炭)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选址方案进行实地考察,如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经县政府主管经济发展局副县长同意后,经济发展局、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
  四、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权限: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县经济发展局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县经济发展局备案。
  
()备案方式: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备案程序:
  
1、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②陕西省府谷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2、经济发展局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补充相 关材料和文件。
  3、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予备案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应书面通知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4、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业性项目由经济发展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联席会议由主管经济发展局的副县长主持,其它相关副县长和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集体论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重大工业项目报请人大审议通过。对研究通过的工业性项目和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环保、建设、国土、乡企、林业、畜牧、水保、安监、煤炭)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选址方案进行实地考察,如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县经济发展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府谷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5、同意备案的项目,企业依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水保方案、统计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手续。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土地手续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或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企业在所有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6、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工业性项目可以投入试运行,运行期三个月,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其它项目建成后即申请竣工验收,由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须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备案文件有效期: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企业须重新申请备案。
  ()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 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职责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经济发展局要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加大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投资项目,经济发展局有权撤消本级部门的审批、备案或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撤消审批、核准和备案。其它固定投资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同时也要依照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搞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规建设行为要重处重罚,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能。对未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放线或临时性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搞好本辖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坚决不予动工建设,发现有违规建设的项目要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土地、城建监察大队。土地、城建监察大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建设项目重处重罚,坚决予以打击。
  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府谷县委 府谷县人民政府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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