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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府谷县法律援助范围、对象、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拔款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法律援助的范围
民事案件: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实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无代理人或者未委托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的对象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其他收入的;
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
社会福利组织的法律援助申请,经严格审查确需援助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审查确需要援助的其他对象。根据国务院和省条例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县统计局年终公布数据为依据。
法律援助资金使用办法和案件补助标准根据《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榆林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资金使用办法和办案补贴标准。
资金使用办法:
办案补助费,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查询费、鉴定费、文印费等办案实际支出;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考察等工作支出;
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援助总额的10%;
办公经费和办公设备及其它必要开支的支出;
支付部分或全部经济特别困难的援助对象的诉讼费与鉴定费;
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支出;
法律援助经费结余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办案补贴标准:
在本县区内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500——800元;
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800——1200元;
跨市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1200——1600元;
跨省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1600——2400元;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助人民币200——400元;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际支出超过所列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助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列条例的两倍,案情重大、复杂或特殊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实行实报实销;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酌情核发办案补助费;
案情特别复杂且旅差费开支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同意后,适当增加补助。
附则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暂行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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