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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资料管理
(一)档案资料的查阅
1、机关档案室档案主要供本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外单位需查阅必须持介绍信,并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2、查阅反映本单位领导活动的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3、凡查阅档案、资料者,均要办理登记、借阅手续,在指定地点查阅,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需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并限期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必须办理续借手续,严禁转借他人。
4、要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得圈点、划线、折叠,更不得涂改、抽页、污损档案。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5、利用档案资料,只能在介绍信写明并经允许的范围内查阅,不得随意翻阅,若需复印,须经档案人员同意,并经校对无误,加盖公章后有效。
6、利用档案者有义务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档案室,凡查阅档案资料者,均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利探索和总结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二)档案资料的保管
1、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档案柜按大小规格、相同样式排列整齐,分别编号,每套柜的格、节要插上标签,便于检索档案。
2、凡本单位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要分门别类,分柜保管。
3、保持档案室内的整齐、清洁。定期检查、核对档案资料。
4、要配备消防设备,严禁烟火,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杂物。
二、印章管理使用
(一)印章管理
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各种印章由专人管理。
2、印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登记制度。
3、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用完印章随手锁好,不得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在办公桌上。
4、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机关外使用。
5、印制文件需套用印章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到现场监印,用印后要及时放回办公室。
(二)印章使用
1、使用印章首先要请示分管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然后才能用印,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的文件用印,管理人员不再请示。
2、管理印章人员用印前要审阅用印内容,不能盲目用印;一般要保留盖印的根据材料,个别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并由用印人签名。
3、出据县政府介绍信,要有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出据县政府办公室介绍信,要有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管理人员方可办理。
4、奖状、证明、合同、协议书及其它用印必须有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并要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备查。
5、用印要十分审慎,严格履行批准手续,不得循私舞弊,不得盖无原则印,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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