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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

一、县委办督查室主要负责县委常委会及常委扩大会的决定、县委全体领导的指示、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实行督办工作制度。对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的决定、县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由县委办主任通知督查室主任,负责按期督查,并填发督办单,由承办单位按期落实。督查室主任或副主任要按决定、指示和批示意见及时向县委办主任汇报督办情况。由主任负责将落实情况汇报作出决定、指示、批示意见的县委领导。

三、由督查室派专人作好决定、指示、批示意见和落实情况的登记工作,便于领导抽查。

四、办好《府谷督查》。凡上报下发的《府谷督查》要由办公室主任核稿,书记审阅后方可上报下发。

五、对于承办单位未按批办意见予以落实的,要问明原因,由督查室主任汇报县委办主任及时反馈有关领导。

   六、督查工作由督查室主任负责。因督查工作力度不大,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督查室主任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组织部门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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