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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能
】
1、拟定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督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2、统一管理境内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拟定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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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3、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辖区的水事纠纷。
6、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
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价格的调节意见。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
安全监管。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村供水工作。
9、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0、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11、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工作。
12、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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