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县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达到预期的目标与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 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列入科技局的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二 资金管理。所有项目的资金指标预算到科技局,由财政局统一拨入科技专项经费户,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写“科技创新项目拨款审批单”向科技局申请所需资金数,由科技局转拨到各项目实施单位专户,在项目实施单位报账。
第三 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 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划拨经费。
(二)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实施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四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项目。
(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进行项目日常管理,并按要求于每月月底按时、真实地向科技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三)接受科技局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完成后,负责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写出项目总结报告,接受科技局组织的项目检查与验收。不得将项目及其权利和义务转包、分包给他方。
(五)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实施中如要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变更项目负责人与技术方案等,项目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 项目完成后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县科技局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六 此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府谷县科技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