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开展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进行试点。坚持依法办事、事实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以案件监督为重点,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杜绝形式主义。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要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的规定,防止发生无序现象,又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实践,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动员,认真安排
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任务,作为试点单位,我院将切实开展动员工作,加强干警思想教育,要求全体干警深入领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干警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提高投身改革的积极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党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经费保障等方面争取支持。
我院试点工作于9月1日启动准备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初步展开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院审核后,力争10月1日起全面开展监督工作。
(二)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我们将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以及《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依据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的条件和产生办法,选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知识的人选,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程序是:(1)确定人民监督员人数极其组成。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拟选任人民监督员人数为5人。(2)协商产生单位,拟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时,应向本级人大和政协介绍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与其协商确定产生单位;拟由其他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时,要根据拟选任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3)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由产生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4)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5)公布名单。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6)备案。将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名单极其个人基本情况分别报县人大、市院、省院备案。
人民监督员产生后,我院将召开一次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向人民监督员系统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案件管辖范围、工作程序、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及保障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有三项:(1)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行进行监督。即对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种情形实行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消案件的,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2)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形提出意见。即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以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3)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工作场所等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检察工作会议,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同时,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参照我县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
(三)
组织领导
为搞好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我院根据省、市院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2)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3)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4)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院内设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共同做好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