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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管理,提高驾驶人员整体素质,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高检院《检察院内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所有机动车辆,产权归院所有,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分配。司机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应每季度对全院驾驶员召开一次例会,进行安全教育。缺席司机要及时补课,无故不请假缺席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所有车辆应有驾驶员专人驾驶。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专职驾驶员负责。

第五条  驾驶员应每天上班前对车辆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用车。

第六条  节假日驾驶员随领导实行值班制度,未经值班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除特权思想,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第八条  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在院内等候工作,临时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请假。

第九条  驾驶员有事请假后,由办公室负责调配司机。驾驶员无权私自调剂和顶替。

第十条  办公室应制定具体奖惩办法,每季度对驾驶员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百公里油耗情况、车辆修理和保养情况车辆事故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奖惩分明。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机动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使用单位用车应事先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司机根据《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出车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出车未办理派车手续的,出车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第十二条  严禁将公车作为个人车辆使用,严禁将公车作为婚车使用,严禁使用“套牌”,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一切车辆均要按规定在院内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丢失。若发生车辆丢失和损坏现象,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双休日、特别是“五一”、“十一”、“元旦”、“春节”长假期间,所有车辆钥匙统一交办公室保存,如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我院所有车辆均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不在定点厂(站)维修的,办公室不予结算和报销。办公室应根据维修合同,定期与定点维修厂(站)结算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车辆维修技术鉴定3人小组,严格车辆维修审批手续。

机动车需要修理的,一次性修理费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管领导批准签字;超过1000元的,由技术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检察长签字。

第十七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汽车需要修理的,先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卡》,申报维修项目,根据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然后根据《车辆维修审批卡》,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车辆维修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第二联车辆维修后由修理厂盖章,司机签字,月底交归办公室;第三联加盖办公室章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所有车辆维修后,司机须按规定将车辆原部件带回,由3人技术小组检验后贴签留存。

每季度底,办公室负责在局域网内公布车辆维修费用情况。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到外地出差,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就地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将维修原件带回,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章  车辆加油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二十条  所有车辆加油均实行百公里耗油控制制度。由3人技术小组事先对每车辆核定百公里耗油指标,超出部分由司机自行负担。节约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院一切公务用车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不予结算和报销。车辆外出后加油的,返回后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销。

第六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院所有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保险费用由院财务统一列支。

第二十三条  我院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度,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第七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主管车辆的处长,办公室主管车辆的处长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  因驾驶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后,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驾驶员自行负担剩余损失的20%

因意外事故入或他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视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7101日起试行,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机动车辆分配原则及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车辆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车辆,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特制定车辆分配原则及办法:

1、我院所有车辆装备,产权统一归院所有的原则。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特殊情况下所有车辆和司机由院统一调度和调配。

2、机动车辆的配备、使用以办案和各项业务工作用车为首要的原则。没有特殊情况,不准上下班接送,不准办理私事。

3、自侦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院内申报专车。经院党组研究批准后分配。分配至科室使用的车辆院内根据财政预算标准给予经费包干预算,其他费用自行解决。

4、分配至科室的车辆,分管及科室领导应当按照《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4、办公室管理的机动车辆要逐步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是新车,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并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克服困难,保证临时性工作用车。

7、新增车辆原则上不再新增司机。对现在的专职司机,用人部门需写出书面用人意见,由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没有专职司机的部门应从部门内部确认兼职司机(每台车确认二人),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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