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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维护我院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利用。

    三、档案管理人员隶属于办公室。

    四、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要好,要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

作、严格执行纪律,遵守保密制度。

    五、档案的移交。

    l、各科室所有文书档案每年4月底以前必须移交完毕,诉讼档案5月底前必须移交完毕,不能在期限内移交的,由内勤写明理由和待交数量及预定归档时间,由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档案室;

    2、不按规定装订的档案和隔年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收;

    3、对拒收的案卷,责任人应在一周内整改完毕,并重新移交。

    六、档案的借阅。

    l、本院各科室查阅一般诉讼、文书档案,应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方可查阅;

    2、查阅党组会议、检委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材

料的,须经检察长批准;

    3、必须爱护档案,不准私自拆卷,不准在档案上乱划、乱涂、乱圈,不准弄湿和损坏;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5、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由二人以上且持有介绍信,经批准方可;

    6、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要借出的,须持借阅单位

领导签字,盖有公章的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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