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检察机关同人民监督员之间信息交流的纽带,是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服务部门。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其具体办事机构的重要作用也充分得以体现,但是,其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笔者结合《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本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践,从理论上加以粗浅阐述。
一、《规定》中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职责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情况;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第三十六条规定: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以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其他职责却没有明确规定,隐含在整个《规定》之中,实际工作不便把握。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责应当全面、明确、细化,下面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基本职责其他方面的规定概括、梳理如下:
(一)接收材料权。《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接受监督材料权。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要分别将拟维持原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在业务部门和人民监督员之间负责材料的收集和传递工作;试点实践中,试点院或由上级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都统一制定了相应的文书表格,从提交理由、领导审批等在监督流程的诸多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二是选择、确定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办公室选择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对业务部门移送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加以前置审查,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
三是告知说明权。《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检察委员会与人民监督员意见表达不一致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是时限控制权。《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监督时限控制权。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案件监督时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五是移送、督办权。《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和“两种形式”的监督的材料移送和督办反馈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及材料负责收转、移送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意见。《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如何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应该在试点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向深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在检察业务部门和人民监督员之间建立起工作联系的桥梁,通过检情通报,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活动等形式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为顺利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做好案情通报制度,每年定期将自侦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进行通报,做好前期工作,为人民监督员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方便。作为中介环节要在人民监督员和业务部门作好沟通工作,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应积极联系业务部门专人及时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利用自己身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结合点的优势,积极与院纪检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办案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则面向各项检察职能,监督和检查检察干警在各个办案环节以及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的行为,其职能的连结点都在于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干警的办案行为实施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两者的结合点,要通过组织监督活动,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材料及时移转,以了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与案件相关联、涉及检察干警的具体问题,交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结果。
(三)人民监督员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承担义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注意对人民监督员的考察工作,加强与其所在单位的情况反馈,对应当回避建议回避,对不再具备履行监督职责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建议解除其职务。人民监督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有时由于自身素质或外界干扰等因素影响,也可能会在监督中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甚至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人民监督员也要接受监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负责人民监督员联络及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通过与人民监督员及其单位的经常性接触,也会发现人民监督员身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此不能纵容与包庇,应积极向检察长反馈,向有关单位建议依规定解除不称职的人民监督员,或提出回避建议,或向人民监督员提出批评意见等形式促进人民监督员公正监督,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