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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对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认真思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树立和落实科学执法观、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检察机关追求的最终目标。总之,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直接体现,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宗旨的重要途径。

二、充分发挥职能,构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打击刑事犯罪、司法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完备的法治环境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律来调节、作保障。就检察机关而言,必须把法律监督工作摆上主要位置。

1、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审查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责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杀人、放火、抢劫,以及危害一方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快批捕快起诉的,决不手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犯罪,如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采取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避免激发社会矛盾,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

2、通过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促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历史的经验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律之所以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改革发展的推进,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有的还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勾结、交织在一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势必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以及人民群众对党、政府的威望和信任度。对此,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侦查权,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行为,也要坚决依法查处。在查办大要案的同时,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和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也要坚决查办。

3、通过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努力为经济建设搞好检察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搞好检察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根本点和落脚点。对此,必须注重在案前、案中和案后切实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1、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搞好案前服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就检察机关来讲,一要深入重点单位或部门宣传法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注意查找机制、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二要深入到大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三要建立“警示基地”和“示范教育基地”,通过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增强公职人员廉洁守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2、要处理好打击、保护和服务的关系,搞好案中服务。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中,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注重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界限,善于用政策调整执法活动,该依法打击的要全力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认真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该保护的要尽力依法保护,要处理好坚持原则办案和讲究办案方法的关系,克服机械执法、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办案时尽量不冻结企业的帐户,避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逮捕企业领导人或重要岗位人员时,要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提前与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进行沟通,以保持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连续性等等。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营者,对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涉检方面的具体问题,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帮发案单位健全管理机制,搞好案后服务。要针对发案单位或部门在管理上暴露出的问题,不定期的进行跟踪问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完善管理。

( 三)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坚实的群众基础环境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控申接待、息诉抗诉等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工作,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要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解决和消除这种不和谐社会现象,对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党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适时开展集中打击活动,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同时,要把“综治”任务落实到每一检察环节,每名干警身上,促使其每名干警在履行检察职责时,积极做好“综治”工作。以良好的治安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努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提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以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为重点,认真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教育,切实做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大力倡导、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清廉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在业务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强规范化培训,加强执法谋略、技艺和对策的研究,提高审讯、取证和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水平,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业务理论研究,提高理论层次和业务水平,在实践中培养一批知名办案专家和业务能手。通过各项有力措施推进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全面增强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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